為加強對出口防疫物資的質量安全監管,近期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相繼發布了5號公告、53號公告、12號公告。加強口罩等防疫物資的出口合規化、通關便利化,目前海關嚴查嚴打,但還是有企業抱著僥幸心理試圖偽報、瞞報、夾藏、夾帶等方式逃避商品檢驗,或出口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醫療物資冒充合格醫療物資.
4月10日,海關總署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2020年第53號公告,即日起對部分編號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隨后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緊急發布 2020年第12號公告, 宣布進一步升級對包括非醫用口罩在內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據了解,隨著各單位對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的嚴加監管,海關對防疫物資的行政處罰書也出來了,4月27日天津海關連續公布兩份處罰決定書,對經屬商檢檢驗不合格,擅自申報出口的口罩進行了罰款。
1.天津濱海機場海關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機關檢罰字〔2020〕0002號)顯示,2020年4月17日,寧波某有限公司向天津濱海機場海關,申報出口“GLIGHT牌EKM849型號非醫用無紡布口罩”100萬個,申報貨值金額195000美元。經查,寧波某有限公司實際出口的貨物屬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該公司未經檢驗合格,擅自將該批商品申報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寧波某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10000元整。
2.天津濱海機場海關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機關檢罰字〔2020〕0001號)顯示,2020年4月17日,深圳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向天津濱海機場海關,申報出口無品牌無型號非醫用一次性口罩88000個,申報貨值金額16368美元。經查,深圳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實際出口的貨物屬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該公司未經檢驗合格,擅自將該批商品申報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深圳某供應鏈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