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單、鐵路運單、澳洲海運(也適用于各航線海運,下同)提單的性質有何不同?
1)航空運單(Airway Bill)和鐵路運單(Railway Bill),都是托運人(shipper)和承運人(carrier)之間訂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同時也是貨物運輸的憑證(收據)。
2)而海運提單,則是承運人(船公司)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接收貨物的收據,運輸契約的證明和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是澳洲海運提單的三大作用,海運提單具有流通性,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轉讓。
3)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都具有“運輸契約”和“貨物收據”的特征。“運輸契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貨物收據”——承運人收到托運人的貨物并進行運輸的收據(憑證)。
4)當然,海運單據不只有提單(B/L),還一種叫做海運單(Seaway Bill,SWB)的。海運單是證明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貨物收據功能)和承運人保證把貨物交付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運輸單證,同時也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
海運單與澳洲海運提單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兩者都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契約證明”的功能,但海運單不具備“物權憑證”,不能轉讓。可見,海運單的性質和海運提單有根本區別,但是跟航空運單、鐵路運單卻非常相似。
5)航空運單叫Airway Bill(AWB),鐵路運單叫Railway Bill(RWB),而海運提單叫Bill of Lading((B/L)。可能有人也把航空運單叫做航空提單,把鐵路運單叫做鐵路提單,其實,AWB和RWB不應該叫提單。因為嚴格來說,提單是海運特有的,只有海運的才能叫提單。因為提單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物權憑證”功能。“運輸契約”和“貨物收據”是航空運單、鐵路運單和澳洲海運提單都具有的,但“物權憑證”是海運提單(B/L)特有的。所以,空運和鐵運的應該叫運單,海運的才叫提單。
總之,是否具備物權憑證,是否可以轉讓,是“運單”(空運&鐵運)和“提單”(海運)的本質區別。也就是說,“運單”和“提單”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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