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倉庫著火,國際物流公司提醒你注意新一輪的貨物嚴查!本周,ONE宣布“將停止接受VIVO Y20手機及其非危險鋰電池的預訂,即刻生效”。作為航運業第一批拒絕運輸鋰電池的公司,ONE此舉并非空穴來風。
去年7月,一架埃塞俄比亞航空波音777-200F貨機在上海浦東機場地面起火,火情嚴重,燒穿機身。今年4月,在香港國際機場,一批原定運送至泰國曼谷的手機及配件在裝機前突然起火。近期,香港美旺倉庫又發生了一起貨物著火事件,從現場視頻來看,濃煙滾滾,火勢兇猛,倉庫頂棚已經被燒穿。
根據國際物流業內人士的說法,這場火災極有可能是電池惹的禍。截至目前的貨物受損情況還不明確,但可以確定的是,現所有的貨物都會遭遇嚴查。國際物流公司也發出了如實申報的提醒.
帶電產品必須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也就是IATA 38.3要求,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以及強制放電等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
用于運輸的電池和電池如果滿足以下要求,則不受本法規其他條款的約束:
1、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g,對于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
2、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總鋰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除2009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鋰離子電池外,受本規定約束的鋰離子電池應在外殼上標明瓦時額定值;
3、每個電池或電芯滿足2.9.4(a)和(e)的規定;
4、電池和電芯,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應包裝在完全封閉的內包裝中。電池和電芯應加以保護,以防止短路。
這包括防止與同一包裝內的導電材料接觸而導致短路。內包裝應采用堅固的外包裝,外包裝應符合4.1.1.1、4.1.1.2、4.1.1.5的規定;
5、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和電芯應防止損壞和短路,設備應配備防止意外激活的有效方法。本要求不適用于在運輸過程中有意激活的設備(射頻識別(RFID)發送器、手表、傳感器等)以及不會產生危險的熱演化的設備。在設備中安裝電池時,設備應包裝在堅固的外包裝中,該外包裝應采用適當的材料制成,其強度和設計應與包裝的容量和預期用途有關,除非電池由其所在的設備提供了同等的保護;
6、每個包裝應標有適當的鋰電池標志;
注1:《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示范條例》第十八修訂版特別條款188中關于標記的規定可繼續適用至2018年12月31日
注2: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貨物航空安全運輸技術指南》第IB節第11章第4部分“包裝說明965或968”的規定進行包裝,包裝上應標有5.2.1.9(鋰電池標志)所示的標志和第9A號型號5.2.2.2所示標簽應視為符合本特別條款的規定。
7、除非將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應能夠承受任何方向1.2 m的跌落試驗,而不會損壞其中的電池或電池,且不會移動內容物,以允許電池與電池(或電池對電池)接觸,且不會釋放內容物;
8、除非電池安裝在設備內或與設備一起包裝,否則包裝的總質量不得超過30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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